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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證的種類有哪些?信用證有哪些種類

            上傳時間:2022-10-27   作者:GYXY信科國際物流

            信用證的種類

             

            1.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承兌或議付的信用證為跟單信用證。這里的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所有權或證明貨物業已裝運的貨運單據,即運輸單據、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商檢證書、產地證書、包裝單據等。
            開證行僅憑受益人開具的匯票而無須附帶貨運單據付款的信用證為光票信用證。
            在國際貿易貨款結算中,跟單信用證使用較多。

            2.即期付款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

            規定受益人開立即期匯票隨附單據,或不需要匯票僅憑單據即可向指定銀行提示,請求付款的信用證為即期付款信用證。
            憑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經審核單證相符,延長一段時間及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證為延期付款信用證。確定付款到期日的方法有3種:交單日后若干天;運輸單據顯示的裝運日期后若干天;固定的將來的某一日期。這種信用證的受益人不開具匯票,因此也無須開證行承兌匯票,進而也不能貼現。在實踐中,延期付款信用證大多用于金額較大的交易,而且付款期限較長,一年或數年不等,所以常與政府出口信貸相結合。

            3.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后立即付款的信用證為即期信用證。在使用即期信用證方式付款時,進口方在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付款后,也須立即償付由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墊付的資金,贖出單據,而不能像遠期信用證那樣,可獲得進一步的資金融通。
            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后,在規定的期限內保證付款的信用證為遠期信用證。

            4.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可按受益人的請求,使其全部或部分供另一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兌付。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進口方開立可轉讓信用證并不等于買賣合同已被轉讓。如果第二受益人不能交貨,或交貨不符合合同規定、單據不符合買賣合同的要求,原出口方仍要承擔買賣合同規定的賣方責任。
            對買方來說,使用可轉讓信用證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因為買方對受讓人的資信和經營能力并不了解,對受讓人提供的貨物是否符合買賣合同的要求也不確定。所以,除非有特殊需要和第一受益人的可靠保證,否則買方一般不會同意開立可轉讓信用證。
            凡是沒有注明“可轉讓”字樣的信用證,均為不可轉讓信用證。不可轉讓信用證只限受益人本人使用。

            5.循環信用證

            受益人在一定時間內使用規定的金額后,能夠重新恢復信用證原金額并再度使用,周而復始,直至達到該信用證規定使用次數或累計總金額用完為止的信用證稱為循環信用證。對進口方來說,循環信用證可節省逐筆開證的手續和費用,減少押金,有利于資金周轉;對出口方來說,循環信用證既可減少逐筆催證和審證的手續,又可獲得收回全部貨款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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